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局编制了《辽宁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辽宁省地震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辽宁省地震局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辽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收录范围(试行)》(点击下载)(以下简称《目录》)。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网站浏览
《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网址为:www.cea.gov.cn。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限的信息,从规定。
2.邮寄申请
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公开政府信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44号,单位名称:辽宁省地震局办公室,邮编:110031。
3.其他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申请内容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12时,13时—17时。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辽宁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辽宁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应在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名称或内容描述等内容。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2.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辽宁省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44号
联系电话:024-86580079
传真号码:024-86580014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44号
邮政编码:110034
电子邮箱地址:lndzj@163.com
3.申请的具体步骤
⑴ 申请
向辽宁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辽宁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① 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辽宁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cea.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电子邮箱lndzj@163.com即可。
②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辽宁省地震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⑵ 登记
受理机构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⑶ 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 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② 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④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⑤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辽宁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
举报电话:024-86580036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44号
邮编: 110034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12时,13时—17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