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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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辽宁地震局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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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同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一样,是多个区域评估类别中的一种。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为重大建设工程、震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提供抗震设防依据的重要工作,以往针对单个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后,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较重大工程,可以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不再需要单独开展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项目评估变为按区域评估,企业行为变为政府主动服务行为,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政府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对于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重大项目建设日益集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更加迫切。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起草过程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选取沈阳、大连等全国16个试点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并首次提出在试点地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评估。试点地区推行改革一年后,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提出“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区域评估工作,先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辽工改小组〔2019〕6号)对区域评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国地震局印发《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和《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为全国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管理规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工作部署,推进和规范我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起草了《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3月通过各市应急局向全省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5月22日报送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 5日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至各市政府贯彻实施。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要求,结果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工程对象范围。《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以下简称“园区”)开展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针对园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较重大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关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应遵循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精准服务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同时,《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对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人员的要求。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学科背景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开展前,将项目承担人员等基本信息向辽宁省地震局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关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和使用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省地震局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评价单位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向省地震局提交技术材料,技术审查通过后,省地震局对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方可使用。
(四)关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对于监管,主要是属地监管。省地震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对全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及时督促整改,未整改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最后还将依托省内信用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实施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应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告知承诺制。省地震局将审核确认后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提交园区管理部门,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告知承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建设单位在规定的阶段和时限内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目前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我省各类区域评估领域第一个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得到区域评估管理部门省营商局和省发改委的大力支持。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是省长唐一军)将管理办法转发至各市政府贯彻落实。2020年6月省地震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营商局和省发改委对我局区域评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我局率先出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在全省范围推进区域评估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对其他区域评估评价事项起到了指导作用,将有力的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020年8月沈阳沈抚新区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工作。沈阳的沈北新区、皇姑区和于洪区,朝阳北票在内两个区都已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列入政府2021年预算。由于区评是政府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目前其他几家行业部门管理制度还没出台,也制约了政府进一步推进区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牵头部门和管理部门,包括各市政府进一步推进区评落地,加强家督检查,也为其他行业起到表率作用。
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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