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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人:辽宁省地震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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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辽宁省地震局2023年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1日印发。为全面把握《办法》的指导思想,合理运用相关评定标准,使《办法》在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现对《办法》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编制背景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518条规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确定为行政许可事项,随即中国地震局印发《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对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许可工作的中介服务事项,从业单位作为该中介服务事项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督管理,是确保重大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构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办法》编制过程

编写《办法》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为指导,借鉴了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和其他省地震局有关企业信用管理经验,由辽宁省地震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办法》符合国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求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同时符合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市场主体权益,在市场准入条件、信用评价体系以及量化评分标准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同时结合行业特点,以公平、公正原则,以激发市场活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为准则,对《办法》内容反复推敲,并在行业内外征求意见,力求使《办法》成为建立诚信型行业营商环境有效依据。    

3.《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20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保障措施、附则以及评分细则等内容,分别从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手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企业信用等级在监督管理中如何应用等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规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量化指标,使信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办法》的核心内容为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结果应用。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从业单位划分信用等级的行为。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技术人员组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条件等客观信息。企业监管信息是指监管部门在企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过程中,对其流程合规性、施工规范性、报告科学性等内容进行监管时产生的技术审查信息。

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是指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让诚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限”的原则,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针对不同等级的从业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的行为。针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从业单位,将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并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适当采用容缺受理原则,为从业单位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将提高抽查检查频次,并且在从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其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严格审查,严把质量关。

4.《办法》的责任层级

    为建立省、市联合的立体监管体系,《办法》中明确了省、市级地震工作部门的信用信息评定权限。省地震局作为从业单位备案实施主体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归集和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信息归集,市级地震工作部门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现场工作检查信息归集。省、市地震工作部门综合信息归集情况,作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量化评分的依据,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5.《办法》的实践意义

加快构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监管,进一步发挥信用机制在行业监管中的作用,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行业主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体系,能够让管理者有效的掌握市场主体情况,为市场提供优质有效的技术咨询服务,降低时间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更好的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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